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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火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琼瑶被指不具诉讼主体张悬薰妮邓州朱孝天阿里郎

2022-06-29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 琼瑶被指吴奇隆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琼瑶与编剧于正的著作权纠纷去年年底出炉了一审判决,琼瑶一方大获全胜。4月8日上午,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续进行二审较量,据了解,市高院的本次东营裁判也将是该案的终审判决。

去年4月,琼瑶将于正和其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相关的湖南经视、万达影视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达2000万。琼瑶方面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与自己的小说《梅花烙》有21处剧情雷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中,琼瑶方也是大获全胜,三中院一审杨川平判定四家公司停止《宫锁连城》的所有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于正在四家站刊登声明向琼瑶道歉,五被告还需共同赔偿琼瑶500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10万元的诉讼费。琼瑶方面表示,收到赔偿后将把所有金额捐赠给教育事业,五被告则当即表示将要提起上诉。

备受关注的“琼于案”二审于4月8日上午在北林晓培京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在法庭上,上诉方于正方面提出全新证据,证据直接指向一审原告琼瑶的主体资格。

据了解,关于一审原告琼瑶的诉讼资格,被告方在一审时即向法庭提出疑义,但没有得到夹具的外型也不1样3.开动回油阀积极响应。在二审备案的过程中,上诉方律师积极搜集证据,委托台湾当地律所、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查阅《梅花烙》著作权登记的历史演变过程。3月下旬,台湾智慧财产局出具了关于《梅花烙》作品权属的认证文书。根据台湾版权机关的登记,1992年9月,《梅花烙》的著作权在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进行了登记,著作人陈喆(琼瑶)将财产权转让给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即台湾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才是《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而琼瑶不拥有著作权益,不具备起诉走近1看《宫锁连城》的诉讼资格。

由台湾智改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慧财产局出具的这一份公函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得到海基会、海协会的确认。这份证据代表了《梅花烙》在台湾官方机构当时的客观登记,代表了当地著作权实施时的归属。

举证的上诉方律师认为,这项证据有颠覆性的意义和价值,至少证明一审在认定《梅花烙》著作权属时即权属不清;其次是两岸在沟通联系上存在客观的不畅,所以在一审被告方一再追问琼瑶方《梅花烙》作品权属问题时,对方一直不正面回答。甚至怡人公司向法庭出具一份权属确认函,证明《梅花烙》著作权人为琼瑶,而这与实际情况是完全违背的。另外,律师还提出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即《梅花烙》的剧本是否公开发表? 因为一审提交的剧本都是重新打印的打印件。

但是,这一新证据会不会被法庭采信,从而进一步调查核实? 甚至改变官司局面? 各方都在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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